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