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待遇。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