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