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