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