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公园、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备中转站、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设施,在规定位置建设(放置),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完好无损,周边场地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