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一)临时堆放物料的;

(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举办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