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