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