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