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展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兴办传统手工作坊;(二)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三)举办民俗节庆活动;(四)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五)经营民俗客栈、茶馆等。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