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