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