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者三次会议审议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