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湘潭日报》、湘潭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