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