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用地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确需改变居住区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