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实行封闭施工,硬化出入口道路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根据需要,可以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