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不得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饮用品、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相混合。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