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许可,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贮存、处置有害垃圾的单位,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