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