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