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实行社会共治。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