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