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八条有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受害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有一定证据表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