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自然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