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全社会预防、应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