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均按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