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经营性收费,系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劳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收取的费用。

(四)罚款、没收财物,系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行的一种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