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提成、截留、挪用罚款、没收收入的,财政、审计部门应责令其退还全部提成、截留、挪用款,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动用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