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提成、截留、挪用罚款、没收收入的,财政、审计部门应责令其退还全部提成、截留、挪用款,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动用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