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乱收费的,价格、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或伪造收费票据的,由票据管理部门没收票据,并视其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