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城市供水、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