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安、规划、质监、价格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