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