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待查明原因修复后,方可恢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