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对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公众微信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