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生活利用的太阳光照、风、热量、云水、降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