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2000年3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