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