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促进其履行人力资源公共服务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