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促进其履行人力资源公共服务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