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将职业中介许可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