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