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和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与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