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在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县域内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搞好查干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水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查干湖总体规划。

(四)参与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各项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和资源的案件。

(五)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同查干湖跨界毗邻县(市)共同搞好跨界水域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