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涉及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