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