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的;(二)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三)未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事故预防和报告处理制度或者动态安全监控制度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