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建立管理制度,为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一)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等设备;

(三)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提供移动支付进出站设施;

(六)其他便民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