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