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路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的科学性、合规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