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本条例对村道和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